男女雙方結婚多年。由于工作原因,男方長期生活在成都,女方則帶著孩子在北京生活。期間,男方出軌并發展到了與婚外異性同居的地步。此事被女方發現,雙方的矛盾激化并開始了婚姻法意義上的分居。雖然分居,但考慮到孩子的成長,雙方并未提出離婚。此后,女方也出現婚外情,男方雖然知情,但由于感情淡漠,加之自己出軌在先,故選擇沉默。數年后,男方決定離婚,由于財產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于是委托離婚本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女方認為自己是無辜的受害者,聲稱自己為了支持男方的事業,長期忍受兩地分居的生活,期間還要照顧孩子。雙方婚姻的破裂完全是由于男方變了心,有了“小三”。為此,女方提出離婚賠償要求,請求法院判令男方向其支付離婚賠償金20萬元整。
對于女方在離婚訴訟中拿男方出軌的行為說事兒在本律師的意料之中,但是其進而以此作為索賠的理由的確讓本律師感到意外。畢竟女方自己也存在與婚外異性同居的情況,而我國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均有此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于是,本婚姻律師當庭以法律規定進行了反駁,并出示了女方出軌的相關證據。由于證據非常明確,女方無法抵賴,卻認為是男方出軌在先。如果男方不出軌,自己是絕對不會出軌的。因此,婚姻破裂的根源完全在于男方。
一邊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另一邊則是女方的狡辯。法官該以哪個為準相信大家都清楚。最終,法官在判決離婚的同時,駁回了女方的索賠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