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訴訟請求中加上離婚賠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或出軌情節符合重大過錯的構成條件時,無過錯方可以索要離婚賠償。該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兩方面。根據本律師多年來處理此問題的實踐經驗認為:對于出軌賠償來說,更多主張的應該是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有賠償的法律規定,但本婚姻律師提醒大家不要對賠償數額抱過高的期望。鑒于感情為婚姻基礎的法律原則的存在,對于出軌問題,法律所規定的賠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主要起到的是宣示作用,即法律上是反對出軌等對婚姻不忠誠的行為,所以當事人不應寄希望于利用該規定獲得高額賠償金,甚至達到讓對方凈身出戶的目的。
二、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照顧。
對于這一點,由于法律規定過于籠統,故無過錯方仍不應對其抱有過高希望。因為法官所認為的照顧并非單純是多分財產的事情。舉個例子:離婚時雙方條件近似,且均主張獲得京牌小汽車的所有權,然后給對方一半的折價款。那么,法官便可能將車輛判給無過錯方,而出軌的一方則獲得車輛價值一半的折價款,而非出軌的一方毫無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