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為取?:蟶?/div>
在偵查階段,律師發現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偵查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蟶螅?/div>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蟶蟛恢路⑸緇崳O招緣?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蟶蟛恢路⑸緇崳O招緣?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申請變更為取?:蟶笮枰瞿男┕ぷ?/div>
1、遞交《取?:蟶笊昵朧欏?/div>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36條規定,“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蟶笫保ο蠐泄鼗靨嶠簧昵朧?。申請書應寫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申請事實及理由,保證方式等”。
2、確定取保候審的方式
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偵查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蟶蟮模Χ栽鵒罘缸鏘右扇頌岢霰Vと嘶蛘囈荒殺Vそ稹U饈保墑箍梢蘊峁┫喙氐姆梢餳筆氯巳范ㄈ”:蟶蟮姆絞?。
對于提出保證人的,要幫助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以下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應當建議更換保證人,以免影響強制措施的變更。需要注意的是,律師不應為犯罪嫌疑人作保證人。
對于交納保證金的,要幫助審查偵查機關確定的保證金數額是否合適,是否綜合考慮了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蟶筧說納緇崳O招裕訃男災?、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蟶筧說木米純齙惹榭觶釷欠窕擼Vそ鶚欠翊嬡脛蔥謝刂付ㄒ械淖耪嘶В絳蚴欠窈戲ǎ鵲?。
3、對申請不被受理和答復進行救濟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86條規定:“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蟶螅嗣竇觳煸河Φ痹諶找閱謐鞒鍪欠褳獾拇鷥礎>蟛櫸媳竟嬖虻詘聳豕娑ㄇ樾沃壞模員活墾旱姆缸鏘右扇艘婪ò燉砣”:蟶笫中?經審查不符合取?:蟶筇跫模Φ備嬤昵肴耍⑺得韃煌餿”:蟶蟮睦磧傘?rdquo;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由此可見,偵查機關應當受理辯護律師的取?:蟶蟮納昵耄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受理和按時答復是偵查機關的義務,如果其在規定時間內不受理、不答復辯護人提出的申請,律師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接受并依法辦理,相關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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