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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2-05-11 09:21:39 文章來源:
    做取?:蟶蟮1H誦枰夏男┨跫?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
    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保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
    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蟶蟮謀Vと?。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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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睿鉤煞缸锏模婪ㄗ肪啃淌略鶉?。
    第六十九條被取?:蟶蟮?、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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