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想法雖然不能以對錯進行評論,但是在很多時候卻是難以實現的。原因在于:刑罰作為最嚴厲的法律懲罰手段,只應針對嚴重的違法行為實施,而絕大多數的婚內出軌行為與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相比,其社會?:π韻嘍岳此到系停虼,我国法律稙呢婚族婅置了一个明确且鸭汃的娇z?。只有突破該界限的出軌行為才會構成重婚罪。本離婚律師認為該界限是由以下幾點構成的:
1、已婚者與婚外異性重復登記結婚;
2、明知他人已婚,仍與其登記結婚;
3、已婚者雖未與婚外異性重復登記結婚,卻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4、明知他人已婚,雖未與之登記結婚,卻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從上述四點可以看出:是否構成重婚罪,關鍵要看是否存在重復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
關于重復登記結婚的問題,由于現在網絡發達,婚姻登記機關具備了相當的查詢能力,從而提高了欲重婚登記的難度。然而,本離婚律師結合多年辦理涉外離婚案件的經驗來看,現在仍然存在一些當事人在外國重復登記結婚的情形。
關于雖未登記,卻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問題。這種情況在重婚犯罪中應該占據了絕大多數。對此,我們一定要注意“以夫妻名義”這幾個字。對于那些雖然同居在一起,卻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
無論是否構成重婚犯罪,法律對于與婚外異性同居的行為都是可以進行懲處的,這個懲處措施便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離婚賠償制度。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都可以針對對方與婚外異性同居的行為要求離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