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離婚時未提出,則在離婚后原則上不能再單獨提出。
2、只有無過錯方可以提起離婚賠償,如果自己也有過錯,則不能再追究對方的過過錯賠償責任。
3、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是被告,那么其應該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此時,可能會存在另外一種可能,即作為無過錯方的被告既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賠償請求。而法院判決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系。對此,被告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案起訴索賠。
4、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則也不會支持離婚賠償的請求。
5、承擔賠償責任的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方的配偶。像本婚姻律師此前遇到的向婆婆、小三等其他人提出離婚賠償的做法都是錯誤的。
6、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是被告,其在一審未提出離婚賠償,在二審中才提出的,二審法院可以就此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無過錯方另行起訴索賠。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二審法院一并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一并裁決。
7、如果協議離婚,且在離婚協議中未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權利,離婚后當事人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法院應該受理。
8、法官決定離婚賠償的數額應該結合過錯嚴重程度、給無過錯方所造成的損害大小以及過錯方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并非只要一方有過錯,就要賠償,或者就應該“凈身出戶”。